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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外卖、饿了么外卖平台“刷好评”怎么管?

饿了么商家自己刷销量(饿了么商家刷好评后果)

擅自删差评还可行否?

“设置必选项”使消费者苦不堪言!这些权益谁来守护?

继史上最严的《网络订餐管理条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近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刷好评、删差评、设置默认选项都将被禁止!

外卖头条:本法提到的电子商务平台包含美团、大众点评、饿了么、滴滴外卖?

安博律师事务所何秀茂:

从该法调整适用的范围来看,通过信息网络配送的外卖属于该部法律调整规范的范围。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均适用该部法律。关于什么是电子商务,该条款也同时给出了法律上的定义,即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目前普遍存在的网上订餐、微信订餐或有关APP订餐均属于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均属该部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而对于通过电话等其他形式提供的外卖经营活动则不属于该部法律调整规范的范围。

外卖头条:美团、饿了么入驻门槛是不是提高了?

安博律师事务所何秀茂:

关于经营门槛方面,提高了入驻外卖平台的餐饮经营者门槛。该法明确规定,除法定例外情形,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税。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因此,入驻外卖平台的餐饮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关卫生许可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外卖头条:涉及到美团、饿了么、滴滴的具体什么内容?

1、擅自删除差评、刷好评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惩罚:

根据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款):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安博律师事务所何秀茂:关于网络信用方面,外卖平台或其入驻商家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失信行为被明令严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且外卖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2、保证消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提供与商品信息不匹配的服务和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排他协议?不合理加价?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惩罚:

惩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像美团、饿了么、滴滴等外卖平台任何一方的霸王独家条约都适用于本条例,安博律师事务所何秀茂律师解析道,关于电商平台的罚款,”二百万元”在该法罚则中连续出现了三次,也是电商法最亮眼的关键字,这是监管部门可以用来处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对于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线上违法行为一直都可参照线下相应成熟的《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但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却未曾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次电商法弥补了这一空白。

4、或提醒或放弃默认搭配选项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惩罚:

惩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美团、饿了么、滴滴等外卖平台的下单必选、必买等行为这些属于捆绑销售,安博律师事务所何秀茂:关于外卖搭售,利用大数据“诱导消费”、“杀熟”行为被严禁,不能默认勾选,且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搭售产品和服务的选项。外卖平台及其入驻商家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美团外卖、饿了么、滴滴等外卖平台是否有责任?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安博律师事务所何秀茂:关于平台责任。立法过程中,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认定,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历经争议改到“连带责任”与“相应责任”。而且这个责任前的定语整整改了三次,是整个《电商法》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点,足以体现背后利益交织和博弈。根据该责任承担的规定,我们建议外卖平台务必审查入驻商家的经营资质,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或相应责任。

大家如何看待《电子商务法》的出台?

1.行业律师怎么看?

针对《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专注于餐饮行业法务的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霁律师,表示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平台而制定的,包括平台上的经营者,同时也表示这部电子商务法是一部非常落地的法律,对电子商务从业者的经营规范非常清晰,也非常落地,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很强,包括隐私保护、侵权责任承担、禁止滥用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都很明确,法律责任处罚措施也很严厉。另外,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山寨也有明确的路径。

2.消费者怎么看?

针对评论和捆绑销售的问题,外卖头条的采写记者随机采访了在郑州的几名消费者,在苏荷中心上班的孙女士表达道,自己经常点外卖,以往也出现过差评莫名消失的情况,不允许经营者删除差评,自己非常赞同,比较差的服务、产品,就应该得到消费者真实的评论,否则就会误导其它消费者。

而在北京上班的谢女士说:“评论是我消费过后,对整体体验真实的表达,是对产品和服务的真实反馈,恶意删除差评,剥夺了我真实发声的权利。”

3.行业内专家怎么看?

专注于外卖行业研究的洪七公表达道,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是行业规范和进化的结果,同时从侧面也证明了,以淘宝、京东、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逐渐成熟,需要国家立法规范,以后做到有法可依,对行业、商家、消费者三方是共赢的,同时也能很大程度上制止一下职业差评的恶意诋毁。

4.外卖商家怎么看?

在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经营了很多年的花粥合伙人许薛锋表示法律永远是站在消费者角度考虑,对商家各种限制规定,最好慢慢淘汰一部分劣质的、恶意的竞争对手,对整个市场的发展来说有利。其中七彩捞饭的创始人刘娟表示,有些顾客利用差评经常蹭吃蹭喝,毕竟一个差评对于商家来说非常重要。

76人老烩面史培龙表示,电子商务法中增加的这一规范,相信不仅是对餐饮外卖,对于很多行业来说都会有巨大影响,对于餐饮外面行业来说个人觉得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

单从餐饮外卖行业来说,对推动外卖行业发展有很多好处,其中对于外卖平台来讲,有利于督促外面平台提升完善顾客评价体系,怎样提供更好的顾客体验感,怎样通过消费者评价筛选将更优质的商家展示给消费者,这是外卖平台继续升级的地方。所以对促使外卖平台完善消费者评价功能有推动意义。

专业运营公司稻草爸爸张华东说道,这是一刀切的行为,差评跟食品安全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消费体验可能有欠缺。

《电子商务法》部分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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