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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32000元;
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工资差额827.55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8月14日的工资。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通过EMS向被告正式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载明:
合同解除日为2019年8月14日;工作交接请于2019年8月14日完成;最后一月工资结算至2019年8月14日。
虽然原告提交的考勤签到表显示被告2019年8月份的最后签到日期为13日,但考勤签收表是进行考勤的方式,现实中是存在到岗但未签到的情形,故在有其他证据足以确认被告到岗的情况下,考勤签到表的签到情况不能作为确认是否缺勤的依据。因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载明合同解除日为2019年8月14日,并明确该月工资结算至2019年8月14日,这足以说明原告确认被告最后工作至2019年8月14日,并同意将该月工资支付至2019年8月14日。
故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8月14日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按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及2019年8月份出勤天数,可以确认被告2019年8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356.32元(16000元/月÷21.75天×10天)。因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该月工资6458.62元,故原告还应补足工资差额897.70元(7356.32元-6458.62元)。
原告主张,被告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34次,总计时长103小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第6.2.3条第6项、第11项及第22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为此,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告知书》、办公区域视频、双方沟通视频、《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快递签收信息、《奖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及签收记录予以证明。
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离岗都是因为工作需要,是去面试和其他项目组沟通。同时,被告主张其2019年9月15日收到原告快递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原告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擅自离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办公区域视频、双方沟通视频予以证明。虽然通过上述视频可以确认原告不在岗的事实,但因不在岗的原因既有工作原因也有非工作原因,而通过视频是无法确认不在岗的原因。对不在岗原因,被告释称其是去面试和其他项目组沟通。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告知书》载明“优先安排您进行新项目面试或培训”,该内容可以印证被告的释明内容。
故,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事由,原告系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32000元(16000元/月×1个月×2倍)。
关于仲裁裁决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27.55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35元两项裁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356.30元;
2、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27.55元;
3、要求原告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35元;
4、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
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897.70元;
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827.55元;
3、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35元;
4、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
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原告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曹x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97.70元;
二、原告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曹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
三、原告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曹x支付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827.55元;
四、原告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曹x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195.35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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