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佳网为您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本文围绕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展开分析,讲述了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相关的内容,希望您能在本文中获取到有用的信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网友咨询:
软件侵权怎么界定,如何认定软件侵犯著作权?
律师解答: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判断标准如下: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已经形成了一套通用方法。即“实质性相似+接触分析法”,一般按照先文字成分,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判断结果为相似,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即可认定。
律师补充: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你有类似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吗?点击下方我要咨询即可获得多位律师在线解答 我要咨询 10750位律师在线 3分钟极速响应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来自网络,本文围绕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