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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保险承保区域:全球,其中不承保地区区域不属于承保区域范围。

留学保险怎么买(平安保险境外留学生保险)

  境外留学保险每位被保险人每个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本保险计划不承保范围:

  1、患癫痫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等疾病的人员;

  2、境外出行的目的为了诊疗或就医的人员;

  3、执业医师建议不适合境外出行的人员;

  4、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导致的疾病发作除外);

  三、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800元,其中辅助设备每次事故限额2500元,牙科门诊每次事故限额4000元)

  2、住院津贴责任(最多赔偿180天、每一保险事故免赔额3天)

  3、个人责任(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800元)

  4、学业中断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10%)

  5、绑架及非法拘禁责任(每24小时赔3000元)

  6、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7、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8、24小时理赔报案电话:95511,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 755 95511。出险后请您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为您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9、本保险被保险人须年龄在十至四十五周岁以内,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留学。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10、保险期间内,对于每次境外留学,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满期;

  (2)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最大承保天数。

  11、本产品承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情况。

  12、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保险金额和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13、重要除外责任(全量内容请以条款为准):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C款)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第七条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平安附加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是以乘客的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是以驾驶人、服务人员等身份;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职务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对其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者、雇主、雇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险人所拥有、饲养、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因被保险人违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拥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感染或传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责任、费用。

  (七)被保险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但被保险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责任、费用。

  (九)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薪酬、津贴、医疗、福利及其他间接损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附加个人自驾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此外,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的交通工具不是本合同所指的“自驾车”;

  (二)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自驾车的目的不是参加自驾游,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运输。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第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的费用、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的费用、以及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费用;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的费用,以及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的费用;

  (四)常规体检、预防性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费用;

  (五)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整骨治疗;

  (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等任何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费用;

  (七)营养费用;

  (八)未取得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费用。

  平安附加境外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平安附加境外学业中断学费补偿保险条款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平安附加旅行期间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国家旅游局已就其旅游目的地或中转地发出旅游警告,且该警告涉及恐怖活动、罢工、暴乱以及其他社会治安问题。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非法滞留境外期间遭遇绑架或非法拘禁。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平安境外留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第八条 对于留学陪读人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外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1、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2、本保险不承担任何未经平安、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的费用。

  3、遗体/骨灰送返和当地安葬不可违反当地法律要求。

  4、亲属慰问探访需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

  5、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和安排未成年子女回国的交通标准为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6、电话医学咨询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

  五、本保险支持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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